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6〕139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隆阳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隆阳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实施方案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云教人〔2015〕53号)精神,结合隆阳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行教育“以城带乡”,全面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水平,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正公平,努力办成人民满意教育。
二、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覆盖面,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校长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推进全区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共享。2016年启动试点,2017年扩大交流轮岗的范围,2018年全面推开,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实现全区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区金融办主任、区教育局全体班子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校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局长张文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具体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实施范围
(一)学校范围
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短期内重点推进城乡直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完小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重点推动中心小学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二)人员范围
1.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6年)的应进行交流。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
2.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完全中学中仅承担初中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两个周期(小学6年为一个周期,中学3年为一个周期)的应进行交流,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交流轮岗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在征求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延长。
3.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申请,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等特殊情况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公示并经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可暂时不进行交流,何时交流由学校确定。
五、直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方法
1. 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方式为岗位直接调整,由区教育局适时组织实施;教师的交流采取城乡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学科对应互换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交流轮岗教师人事关系不变,考核工作由流入学校负责,考核结果反馈给流出学校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2. 学校对符合交流轮岗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统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和《学校年度交流轮岗计划》。由区教育局根据直属各校应交流人数情况,于每年6月中旬下达交流指标。各学校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指标,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实际,每年6月底前经校内公示后将推荐交流轮岗人员名单报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主动与交流学校对接相关事项,及时告知教师本人于8月底新学期开学前到交流学校报到上岗。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督促指导,根据直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方法督促指导中心学校制定本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激励机制。校长空缺且无交流轮岗校长的学校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城镇学校交流到新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期间本人要求人事关系直接从城区调往农村的),按原有的教师职务或岗位细分等级聘用。从2017年起,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参评特级教师,必须有在农村学校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评先评优和推荐骨干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有交流轮岗经历的教师倾斜;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对交流轮岗教师予以倾斜;流入学校要为交流教师提供必备的生活、教学条件,把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纳入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范畴。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广大校长、教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交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促检查。区教育局要对各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交流轮岗工作安排,或虽然参加交流轮岗,但年度或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称、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不得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