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隆阳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78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及公墓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推动全区殡葬改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苏玉平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杨晓志 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苏绍德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杨世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强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建华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邓有荣 区纪委副书记
杨晓贝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赵红新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林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 梁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副局长
贾文忠 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副局长
倪锦文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忠辉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 娴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树森 区林业局副局长
杨世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春勇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徐国卿 区司法局副局长
胡家芳 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吴有杰 区农业局副局长
伍 虹 区旅游发展局副局长
杨光杰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苏绍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有关股室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三)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中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准备和调处工作。
(四)区纪委(监察局):严格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将殡葬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开展工作,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问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或干扰阻碍殡葬改革工作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为推进该项工作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并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区民政局:负责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墓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协调服务好殡葬改革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当好参谋。
(七)区财政局:加大对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按规划将各类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进行扶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予以审批;清理整顿未经擅自提供墓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墓地行为;对非法私自采石打坟造碑的行为进行限期清理整顿;参与民政、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乱埋乱葬行为。
(九)区林业局:负责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依法查处毁林、损绿造墓等违法行为;对风景区林场已建的坟墓实行植树遮掩。配合制止在森林公园内葬坟或修坟扩坟,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土葬坟墓有计划地组织迁移;配合有关部门对强制火化区内的非法棺木加工点和销售点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木予以收缴并销毁。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公墓(骨灰堂塔楼)建设纳入城市和集镇、乡村规划,做到各类殡葬基础设施和城镇化、乡村建设同规划、同实施。
(十一)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城区主街道搭设的灵堂、灵棚予以拆除,制止占道进行殡仪活动等违规行为;对在城区主要街道抬棺游丧、沿途燃放鞭炮、丢撒纸钱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当事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查处城区范围内占用公园、绿地、林地的乱埋乱葬事件。
(十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合理性及环保相关手续的报批审核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殡仪设施、阻碍执行公务、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十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组织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没收销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未经批准擅自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以及在强制火化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和出租龙杠、棺罩等土葬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加强对经营丧葬用品主体的监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员、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除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外,查验确认有关火化证明。
(十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死者家属协商后通知当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在医院去世者的遗体,不得擅自处理遗体,也不得开展基本殡葬服务。
(十七)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改革宣传,做好回族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积极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等丧葬方式
(十八)区农业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等行为。
(十九)区司法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司法机构、调解组织做好民间殡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区旅游发展局:负责清理整顿和迁出风景名胜区的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十一)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对参与殡仪活动的演出团体进行登记、发证,禁止非法演出活动;对从事殡葬活动的民间乐队、艺术人员加强管理和指导。
四、工作规则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因工作需要可召集临时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和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时向牵头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动我区殡葬改革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