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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周边面山非法圈建活人墓处置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95-7-17_Z/2017-0314029 公开目录 殡葬管理信息
发布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3-14 16:45:10
文号 隆政办发〔2015〕91号 主题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周边面山非法圈建活人墓处置规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隆阳区周边面山非法圈建活人墓

处置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丧葬管理,有效遏制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乱埋乱葬行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永昌、兰城、板桥、金鸡、河图、汉庄、辛街7个乡镇(街道)所属66个坝区村(社区)和宝盖山国社合作林场、太保公园所属面山林地、耕地范围内的非法圈建活人墓和旧墓翻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述非法圈建活人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情形;旧墓翻新,是指在治理范围内对已葬墓墓体进行翻新改造或拆除重建的行为。

第四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圈建活人墓和旧墓翻新行为。

第五条 非法圈建活人墓的当事人要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69号)有关要求自行拆除非法圈建的活人墓,并对非法圈建活人墓造成林地或耕地破坏承担恢复原状责任。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是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当事人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的责任。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应监督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自行拆除非法圈建的活人墓。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委托乡镇(街道)帮助拆除。

第六条 强制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拆除非法圈建的活人墓,不予补偿,拆除和绿化费用由墓主承担。被实施强制拆除的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应承担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的人工费用、非法圈建活人墓拆除后清理建筑垃圾的费用以及绿化费用。

第八条 已建活人墓的拆除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调查核实: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69号)要求,摸清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活人墓底数。

(二)通告: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经隆阳电视台将调查核实后属活人墓拆除范围的墓主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在活人墓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张贴活人墓拆除公告。

(三)限期拆除:经调查确属非法圈建的活人墓,由区民政局告知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区民政局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四)催告: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在限期拆除时限内未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的,逾期3日内,由区民政局向墓主发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自行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同时告知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5日内可向区民政局陈述和申辩。

(五)出具强制拆除文书:在非法圈建活人墓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5日内,仍未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出具强制拆除决定书。

(六)组织强制拆除:墓主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九条 对正在非法圈建活人墓和旧墓翻新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处置:

(一)在永昌、兰城、板桥、金鸡、河图、汉庄、辛街7个乡镇(街道)所属66个坝区村(社区)和宝盖山国社合作林场、太保公园所属面山林地、耕地范围内进行非法圈建活人墓和旧墓翻新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所在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和区森林公安局人员应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做好核定非法圈建活人墓和旧墓翻新的地址、施工状况、当事人情况、拍照记录等取证工作。

(二)确认属非法圈建活人墓的,涉及林地的由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所在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人员现场依法出具《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并送达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涉及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人员现场依法出具《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并送达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确认属非法圈建活人墓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认属旧墓翻新的,对林地造成新的破坏的,由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所在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人员现场依法出具《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并送达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责令停止施工;对耕地造成新的破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人员现场依法出具《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并送达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封存建筑材料,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条 在对非法圈建活人墓的强制拆除工作中,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严禁相互扯皮,敷衍塞责。对非法圈建活人墓的强制拆除工作,应拟定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非法圈建活人墓占地面积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及经费安排。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行政执法部门在司法见证下,将墓地登记造册;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

(五)建筑垃圾清理。

第十二条 对阻挠非法圈建活人墓拆除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制止和拆除非法圈建活人墓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非法圈建活人墓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乡镇(街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活人墓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拆除活人墓不按本规程规定予以积极支持配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