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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索引号 01525695-7-17_Z/2017-0106030 公开目录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发布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1-06 16:55:05
文号 主题词

隆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上班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不上班,遇到特殊节日(2月14日、5月20日、七夕等)在节假日或周末可提前预约,加班为当事人办理。咨询电话:0875-2229173。

婚姻登记处主要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系统联网审核,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通过审核);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服刑人员办理结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注:

有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的要把原件一并带来,若离婚证遗失需出具离婚档案。若不能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需到办理离婚的法院提供复印件,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条件有: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2、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注:

1、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离婚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补领结(离)婚证

1、结(离)婚证遗失,可进行补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可凭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或村(居)委会及乡(镇)出具证明补领结(离)婚证。

注:证明内容包括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结(离)婚具体时间,出具证明用于办理何种业务。

2、结(离)婚证损毁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以及受损证件,如证件损毁严重还要提供档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档案材料的要提供村(居)委会及乡(镇)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同上)。

3、 结(离)婚证件名字、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和现在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若改过名字,有曾用名,可以直接补领;若没有曾用名,当事人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方可补领。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需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或由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出具证明盖章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由本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出具证明盖章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