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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索引号 01525695-7-17_A/2017-00530023 公开目录 灾害救助信息
发布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5-30 15:37:22
文号 主题词

国家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级层面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已经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规定:“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即按照灾害救助“六有”的要求(即: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治,孩子有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