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实施办法》解读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下发。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事涉民生冷暖,意味着长期游离于正常社会体系之外的无户口人员,终于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和共享发展。我市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历史遗留的无户口人员问题十分突出。2015年,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58号)中“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精神,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五类十种”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至今累计解决8953名无户口人员的落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印发。2016年4月,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在视察云南时提出研究解决边境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的要求。2017年5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省意见》),提出了对11类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登记问题的具体措施。保山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3部分19条构成,在全面构成《省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了保山市情实际和先期改革实践。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的原则,《办法》提出了12条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解决措施,较《省意见》增加了1条。分别说明如下: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包括政策外生育(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关键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根据《办法》第2部分第2条解决。另外,申请随父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执行此条规定时,要坚决防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主要解决助产机构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可以根据《省意见》第2部分第6条解决。另外,考虑到《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一定签发条件,实践中存在因签发条件不具备不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因此,《办法》明确根据公安机关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调查后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登记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主要解决以下几类收养(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一是办理收养登记的,凭《收养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二是1999年4月1日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是1999年4月1日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意见解决;四是对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在履行采集其DNA交由刑侦部门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根据公安机关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凭监护人申请书、监护人承诺书、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按存疑户口登记。可以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类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的解决措施属于兜底措施,必须在前三类解决措施不能覆盖解决的前提下,严格进行调查、取证、比对、公告等程序,确实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监护人信息后,将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的关键材料是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是为了避免在原户籍地和婚嫁地产生双重户口。
(六)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办法》提出,《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核实,未登记户口的,凭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群体:一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二是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解决依据是外交部、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落户前提是“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
(九)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主要解决的是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
(十)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包括以下几类回流边民群体:一是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且符合《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华侨认定标准的;二是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但不符合华侨认定标准的;三是经调查未取得他国签发的国籍或身份证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国户口的。
(十一)境外涉毒孕妇所生子女。该条是根据《国办意见》《省意见》相关要求新增的内容。主要解决的是境外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孕妇因涉毒被查获羁押的,在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生育的子女的户口问题,户口按存疑人员登记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此条完整继承《省意见》内容。为兜底条款,包括我市之前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几类无户口人员解决措施,如自发移民、公安机关登记缺漏、偏远地区公民缺乏户口意识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同时,也是贯彻“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精神,为其他类型无户口人员预留解决的政策空间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