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字: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李奉波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通商巷15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12318;0875-2168577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 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国务院 |
2004.07.01 |
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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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
文化部、公安部 |
1984.02.28 |
文物字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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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2.01 |
国务院令第343号 |
|
4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
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03.31 |
公告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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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3年 |
(云政发(2013)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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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2015.04.01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
|
7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09.01 |
国务院令第439号 |
|
8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
2016.06.01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 |
|
9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2.01 |
国务院令第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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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9.29 |
国务院令第363号 |
|
11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08.02 |
国务院令第315号 |
|
12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2.01 |
国务院令第342号 |
|
13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国务院令第458号 |
|
14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09.01 |
国务院令第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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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0.11.05 |
国务院令第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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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0.11.16 |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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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2.01.01 |
国家主席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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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民健身条例》 |
国务院 |
2009.10.01 |
国务院令第5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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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11.02.01 |
新出政发【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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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06.29 |
国家主席令第5号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04.01 |
国家主席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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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文化部 |
2005.01.24 |
2005年第3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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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07.01 |
2003年第37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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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第一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2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251号)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人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3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251号)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方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项: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1年6月7日发布)第四条第一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见附件),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项: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工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款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顺启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项:娱乐经营许可(内资企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听证阶段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内资企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项:出版物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项:印刷经营场所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专营复印、影印、打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负责县级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印刷、复制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必须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项: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本条例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2月10日发布。自2015年4月1日实施)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下放县级,分级管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项: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光杰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金玉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金玉:530502002
杨德文:530502003
常云慧:530502004
刘慧娟:530502005
李 祺:530502006
契永仕:530502007
郭 敏:530502008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在法定时限内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批准文件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七十六项)
第一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第三十条第五款: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四款: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项: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项: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项: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项: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掉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项:对营业性演出从事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掉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项: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掉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项:对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对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妨碍和干扰教学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向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一律不准向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对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项: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对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款: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注: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出版总署第32号令)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注:2011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出版管理条例》原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七条: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项: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对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利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未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进行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五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五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五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①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减轻危害结果,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②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 行政强制(共四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四项)
第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2、行政强制执行(共四项)
第一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项: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第四项: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执法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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