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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3016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发布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3-03 09:02:59
文号 主题词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侯发林;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兰城路584号城建大楼;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22123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日

主席令第46号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

6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5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2012年5月1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10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4年8月13日

建建字第482号

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1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

建设部

1995年1月1日

建设部令第40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

主席令第72号

1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1.8修正)

国务院

1998年7月20日

国务院令第248号

1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0年3月29日

建设部令第77号

16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17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2006年4月15日

公告第6号

18

《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改)

国务院

2003年9月1日

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

19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11.26修正)

建设部

2004年5月1日

建设部令第125号公布,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

2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8号

2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583号

2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4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641号

2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2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1日

建设部令第141号

25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2月4日

建设部令第115号

2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8月1日

建设部令第158号

27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日

建设部令第22号

2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0年4月4日

建设部令第78号

29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8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530号

3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

3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质[2014]123号

32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6日

(云建建[2014]607号)

3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5日

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

34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

2007年12月1日

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2007年第162号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1日

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36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2008年7月1日

建设部令第168号

3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令第90号

38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9日

第96号令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

2001年7月30日

云建档〔2001〕796号

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8月10日

云建办〔2011〕491号

41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2年11月1日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七十号

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令166号

45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第一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苏 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4

杨素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5

赵云浩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6

段学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7

办理时限:20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人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苏 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4

杨素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5

赵云浩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6

段学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7

办理时限:20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人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苏 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4

杨素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5

赵云浩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6

段学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7

办理时限:20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行政许可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4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苏 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4

杨素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5

赵云浩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6

段学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7

办理时限:20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云南省村庄房屋建设准建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发放。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第二款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设计单位、抗震措施、层数、层高、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竣工期限;查验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明确宅基地划定范围。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苏 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4

杨素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5

赵云浩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6

段学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编号YBS02117

办理时限:20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子项: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发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发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梅 锐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李芹华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号码:YN212629

杨丽林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号码:YN212626

李 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无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子项: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5〕132号)附件二:《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序号。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分管领导姓名:刘亚云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梅 锐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李芹华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号码:YN212629

杨丽林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号码:YN212626

李 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无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项: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含五万平方米)下放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沈远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BS02122

杨新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N212627

马永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许可阶段责任: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全文。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沈远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BS02122

杨新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N212627

马永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许可阶段责任: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全文。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沈远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BS02122

杨新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证件编号YN212627

马永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企业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许可阶段责任: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项:液化燃气瓶装供应门市经营许可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杜亚龙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9

左路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8

李正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1

樊 婷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0

杨建宏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21291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杜亚龙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9

左路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8

李正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1

樊 婷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0

杨建宏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21291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股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姜晓东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侯发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杜亚龙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9

左路希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18

李正厅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1

樊 婷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BS02120

杨建宏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21291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213项)

第一项: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日的;(二)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四)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五)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六)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的;(九)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十)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物业管理者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对违反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 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对违反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违反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违反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监股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对违反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对违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对违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对违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对违反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对违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违反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对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第四十四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拆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对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七项: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八项: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九项: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项: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一项: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二项: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项: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四项: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五项: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六项: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七项: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八项: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项: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一项: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二项:对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三项: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五项: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六项: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七项: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八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九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项: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项:对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项: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项:对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项: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项: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项:对施工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项: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项: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项: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项: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项: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3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项: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3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工、吊销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3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项: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部门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项: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部门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2014]607号):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项: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项: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项: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项: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项: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项: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项: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项: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济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项: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2007年第162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项: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续,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2007年第162号)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项:对建设单位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项: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项: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项: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项: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项: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工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项: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项: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项: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项: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项: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项: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项: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项: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项: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项: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项: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项:对施工单位单位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项:对施工单位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项:对施工单位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具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项:对施工单位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项: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项: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项: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项: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有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项: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项: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项: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项: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项;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项: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项: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项: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项: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项: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于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项: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三项: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99〕8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四项:对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五项:对建设单位未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六项:对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第六条第四款: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第二款,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七项:对违反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八项: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零九项: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上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上报或者谎报。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止投标、年审不合格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一十项:对建筑工地违反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一十一项: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一十二项:对建筑施工现场未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两百一十三项:对桩基础、 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桩基础、 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其他执法行为(共20项)

第一项: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办理安全报监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处置责任:针对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报建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以下简称安全报监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以及执行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公共性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携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以及在工程开工前,建筑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备案登记权限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项目报建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字第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备案登记权限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4个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对备案合同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获得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申请阶段: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予审核的应当告知理由);4.后由保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审核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第九项: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云南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2、云南省建设厅云建档〔2001〕796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及认可,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办〔2011〕491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纸质、电子各一套)进行预验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才能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按规定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经核实,符合档案初验条件要求的,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予以核发;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档案初验的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5.后续监督责任:对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完整、准确,档案整理符合规范要求等工程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项:云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3、《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4、云南省建设厅云建档〔2001〕796号 第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取得《云南省建设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办〔2011〕491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由建设单位法人签署审核意见的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才能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按规定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经核实,符合档案移交条件要求的,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档案,予以核发;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档案移交条件的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项:建设工程造价“三价”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建局标准定额股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备案阶段责任:按照国家、云南省现行计价依据实施备案;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项:协调招投标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造价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协调有争议的工程造价;3.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知识的学习;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签章送达;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签章送达;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新型墙材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行政区域内涉及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核查;2.处置责任:对涉及违规现象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17个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情况等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市级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监股

执法岗位职数:3个

执法责任: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2.参与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