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徐丹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保岫东路25号
电话:0875-2132724
邮编:678000
举报投诉电话:0875-2132724
二、行政执法依据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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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7月3日 |
国务院令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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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10年5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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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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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0年2月12日 |
国函[200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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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省烟草专卖局 |
2010年8月23日 |
云烟法[201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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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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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7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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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7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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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
2013年5月1日 |
保烟专[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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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2008年1月11日 |
国烟法[2013]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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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
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 |
1993年3月1日 |
国烟法[19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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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一项)
第一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分管领导姓名:左文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徐丹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办理时限:22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6、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共21项)
第一项:擅自收购烟叶(指违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二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三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违法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四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六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六、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国务院〔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2条、第4条、第6条。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八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和雪茄烟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九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一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二项: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生产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三项: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四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五项: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六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七项: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买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八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十九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二十项: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行政处罚种类:收回或者撤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2、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3、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4、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5、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执法机构: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执法岗位职数:4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