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张文芹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新华街167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3037077
二、行政执法依据
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5.10.01 |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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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三孩《生育服务证》批复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的、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分管领导姓名:段德有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郭希良
执法人员名称:郭希良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133)
王必凤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BS02135)
办理时限:10日内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生育服务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生育服务证》后,公布情况、
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非婚生育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
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执法岗位职数:4名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违法行为名称:无证生育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执法机构: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执法岗位职数:4名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施避孕节育措施;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碍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执法岗位职数:4名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
条第三款: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执法岗位职数:4名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无
(四)其他执法行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