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隆阳区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隆政办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隆阳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隆阳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区制定出台了《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隆办发〔2013〕84号)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5〕104号)文件,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2015年底,全区共有养老机构8个,其中城市公办养老机构2个,农村敬老院6个;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个;有农村幸福院41个;全区养老床位105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7.2张。
“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及养老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及早、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了系列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为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我区气候宜人,生态环境优美,自然、生物、旅游等资源富集,康体养生养老优势明显。同时,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4.5987万人,占总人口的15.8%,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预计到2020年将达16万人,养老服务任务繁重。我区养老支付能力较弱,养老保障、福利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7.2张,远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平均水平;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差异大;投资及组织实施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本作用发挥有限;监管评估体系不完善,老龄产业发展滞后。“十三五”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统筹规划,发挥优势,创新模式,激发活力,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广大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充分发挥隆阳特色优势,加快建成与区情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让全区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多元驱动,创新养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
2.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重点突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政策盲点和禁锢发展的瓶颈,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创新养老服务推进方式,改革资金分配方式,激发各级的自主性、积极性。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激活存量设施。
3.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补齐普惠型养老、农村养老、医养融合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能转变,由注重普通床位的增加向注重增加护理床位转变,由注重硬件建设向完善软件建设转变,由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接续服务转变。
4. 突出特色,发展产业。充分利用我区独特的温泉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优势,围绕打造“温泉之都、休闲之都、珠宝之都”名片,发展养老产业,形成“产业”带动“事业”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1.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产业、事业、社会慈善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业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殡葬服务全程覆盖的养老服务照护体系,分类管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可控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2. 强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区养老床位数达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达到30%以上,社会力量兴办养老床位数占全区总量的20%以上。
3. 培育壮大养老产业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充分利用我区独特资源优势,开发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求,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到2020年,养老服务业占全区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大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站、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充分整合利用村(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站、点)已有资源,进行改扩建和功能提升,建设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重点在城市社区及部分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社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社区,结合农村留守关爱体系建设,以老年协会为基础发展互助养老服务站。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中心和站点的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日托、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服务中心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专栏1: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乡镇覆盖率达100%,农村社区覆盖率达60%以上。 |
2. 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积极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实施社区无障碍建设,推动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工程,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在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专栏2: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
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 |
3. 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格局。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养老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集中设置,综合利用。鼓励养老机构将充裕的养老床位提供给需要短期入住的老年人,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企事业单位养老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托管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
(二)加快推进城市机构养老体系建设与改革
1. 加大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围绕“提质增效、适当增量”的思路,通过现状挖潜、其他设施利用和新建等方式,扩大全区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在符合隆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集体用地、闲置设施和技术优势,采取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为失能残障老人提供集中照料、护理康复等服务。
专栏3: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工程 |
新建、改扩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探索建立集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培训等为一体的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基地。 |
2. 加快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功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无子女、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改革公办公营养老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和管理方式,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公办养老机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普惠型辅具和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的运用推广,减轻护理人员工作强度,降低机构运行成本,提升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机构入住率。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民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项目支持。
专栏4: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示范工程 |
在全区逐步推开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完成改革。 |
(三)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 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推行社会化改革,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积极组织与老年人有关的精神文化活动。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对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扶老敬老等志愿服务,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专栏5: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1.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10%。 2.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区打造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 3.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前提下,对农村敬老院进行社会化改革试点。 |
2.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在符合隆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除水源保护区外)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
1.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人提供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
2.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的绿色通道。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形成签约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城乡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3. 探索完善异地养老与就医结算政策。加快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解决异地养老人员结算不便问题。健全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在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形成相互衔接的评估标准和有梯度的医保支付政策。
4. 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和临时救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引导保险公司等有关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专栏6:医养融合改革示范工程 |
(五)引导社会力量成为供给主体
1.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财政建设补助、当地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 加大社会养老力量培育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发展。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渠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力度,完善、推广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政府代金券补助模式。
专栏7: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扶持工程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护理服务提供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养老评估等。 |
(六)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 做好产业的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隆阳区宜居宜养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与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房地产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和规划的无缝对接,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抓好产业布局,结合旅游、宜居、中心城市建设,编制养老产业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健全城市养老设施体系,发展城市养老产业。建设一批康复护理、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养老基地。
2. 发展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优势业态。充分利用我区独特的温泉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优势,围绕打造“温泉之都、休闲之都、珠宝之都”名片,重点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开发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
专栏8: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业建设工程 |
1.以隆阳区旅游特色村寨为依托,打造宜游宜居宜养新村。 2.依托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和高A级旅游景区,打造具有养老旅游功能的景区。 3.把温泉、康复、理疗、营养、膳食等功能一体化,大力开发一批适宜个人短期居住的度假型养老旅游酒店。 4.推出“养生、度假、休闲+养老院”模式的旅游养老服务,开发临终关怀养老旅游产品、异地置换式养老旅游产品。 |
(七)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智慧养老”进程,促进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化建设融合发展。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老年人可穿戴监控、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等设备,老年人活动的关键地点如浴室、厨房、出入口和卧室的互联网传感器设备。
专栏9: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 |
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区城乡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基本医疗保险、养护康复机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
(八)保障老年人权益
1. 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养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法律维权法制教育,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力度,动员组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惠、优待、优先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孝亲敬老的深厚氛围,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公共财政对居家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和评估制度,开展失能、贫困老年人补贴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提高高龄老年人补助标准,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高龄补贴增长机制。
(九)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 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在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的专业人才。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承接养老护理员培训激励机制,依托养老机构在人员储备和护理实践技能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打造基础型养老护理培训基地、学生实训基地。
专栏10:养老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
依托护理水平高、运营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建立1个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2. 建立职业化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入学补贴、行业入职补贴、在职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级评定与晋升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职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经营管理人员可尝试以分配股权方式予以激励。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辐射延伸。
3. 引入专业社工、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在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探索养老服务志愿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四、扶持政策
(一)用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社区)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借“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二)财政投入。坚持财政、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在规划期内,区级财政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绩效改革,按照因素法、以奖代补等方式对补助资金进行科学分配。各级政府要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本级承担的建设、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满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其中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10%,区级承担40%。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减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认真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区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等金融创新;支持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信息化等建设工程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拓宽养老服务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发行债券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养老服务。加大保险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撑和保障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业,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险种。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养老领域开展业务。探索公益创投、PPP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要加强上下级规划之间、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改、财政、旅游、卫计、住建、老龄、人社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圆满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二)提升养老服务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管办法,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分级分类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养老机构、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统计、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三)创新工作推进方式。开展推介引进行动。在全区范围内梳理一批典型项目,以组团方式在发达地区召开推介会,统一向社会以独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托管等方式招商引资。加强对标杆企业的分析研究和项目对接,积极争取知名养老服务集团、连锁机构、投资公司的有关项目落地。开展养老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对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护理保险、农村互助养老、中医药健康养老、智慧养老、全龄化宜老社区等影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试点示范建设。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组织实施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工作任务。区民政局、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1.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区直部门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2.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项目规划表
附件1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区直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新建、改扩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完善法人登记,每年新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2个,新建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个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
2016-2020年 |
2 |
新建小区适老化配套。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老龄办 |
2016-2020年 |
3 |
老旧小区适老化居家改造。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6-2020年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4 |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新建、改扩建城市办公养老机构,新增供养床位100张。探索建立集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培训为一体的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基地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2016-2020年 |
5 |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全区逐步推开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完成改革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2016-2020年 |
6 |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新增供养床位1050张。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区打造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对满足特困人员供养后具备条件的农村敬老院进行社会化改革试点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2016-2020年 |
7 |
在符合隆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除水源保护区外)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 |
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
2017年 |
8 |
探索医养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老龄办 |
2017年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9 |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
2016-2020年 |
10 |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市区场监督管理局、区老龄办、区招商局 |
2016-2020年 |
11 |
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其中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10%,区级承担40%。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 |
2016-2020年 |
12 |
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科研、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每年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万元,用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2016-2020年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3 |
结合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房地产等重点产业规划,做好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和布局,发展养老服务优势业态。 |
区旅游发展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 |
2017年 |
14 |
推动养老服务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建立全区城乡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
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
2016-2020年 |
15 |
动员组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 |
区老龄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文明办 |
2017-2020年 |
16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高龄补贴制度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6-2020年 |
17 |
依托护理水平高、运营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建立1个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区民政局 |
2017-2020年 |
18 |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教育制度 |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 |
2017-2018年 |
19 |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制度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
2017-2018年 |
20 |
引入专业社工,建立志愿服务制度 |
区民政局、团区委 |
2017年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21 |
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因素法分配和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2016-2020年 |
22 |
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现行各种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
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发展改革局 |
2016-2020年 |
23 |
落实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机构纠纷预防与处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管办法,建立分级分类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统计、评价与检测指标体系 |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老龄办 |
2017-2018年 |
24 |
推介引进行动。在全区范围内梳理一批典型项目,以组团方式在发达地区召开推介会,争取知名养老服务集团、连锁机构、投资公司有关项目落地隆阳 |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局、区招商局 |
2016-2020年 |
25 |
开展养老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对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护理保险、农村互助养老、中医药健康养老、智慧养老、异地旅游候鸟式养老、全龄化宜老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试点示范建设 |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旅游发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6-2020年 |
附件2
隆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项目规划表 |
|||||||||||||||||||||||||||
序号 |
项目规划 |
项目名称 |
合 计 |
||||||||||||||||||||||||
农村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 |
民办租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 |
农村互助养老 |
市级养老服务中心(个) |
农村敬老院(个) |
民办敬老公寓(个) |
民办租赁 |
康养中心(个) |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数 |
实施 |
建成数 |
建成床位 |
||
1 |
2016年 |
2 |
20 |
板桥 |
|
|
|
2 |
10 |
蒲缥 |
8 |
160 |
金鸡、河图辛街、兰城永昌、板桥西邑 |
2 |
140 |
瓦渡 |
|
|
|
1 |
10 |
板桥 |
|
|
|
15 |
340 |
2 |
2017年 |
2 |
20 |
金鸡 |
|
|
|
2 |
10 |
辛街 |
10 |
200 |
汉庄、板桥河图、辛街永盛、杨柳瓦窑、金鸡西邑 |
3 |
210 |
杨柳 |
|
|
|
|
|
|
|
|
|
17 |
440 |
3 |
2018年 |
2 |
20 |
板桥 |
|
|
|
2 |
10 |
汉庄 |
10 |
200 |
兰城、板桥河图、金鸡辛街、水寨 |
3 |
210 |
金鸡 |
|
|
|
|
|
|
|
|
|
17 |
440 |
4 |
2019年 |
2 |
20 |
汉庄 |
|
|
|
2 |
10 |
辛街 |
10 |
200 |
汉庄、西邑、蒲缥、丙麻芒宽 |
1 |
70 |
辛街 |
|
|
|
|
|
|
|
|
|
15 |
300 |
5 |
2020年 |
2 |
20 |
辛街 |
1 |
20 |
永昌 |
2 |
10 |
板桥 |
10 |
200 |
潞江、瓦窑瓦马、瓦房瓦渡 |
6 |
420 |
蒲缥 |
2 |
600 |
板桥西邑 |
1 |
300 |
永昌 |
2 |
1000 |
板桥 |
26 |
2570 |
合计 |
10 |
100 |
|
1 |
20 |
|
10 |
50 |
|
48 |
960 |
|
15 |
1050 |
|
2 |
600 |
|
2 |
310 |
|
2 |
1000 |
|
90 |
4090 |
隆阳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
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145号)精神,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一)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
(二)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简化优化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引导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建设
(一)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1.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2.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社会闲置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有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向社会公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政府以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3. 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二)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
1.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
2.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 鼓励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托管和运营。
(三)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四)发展养老旅游业
1. 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隆阳的气候、生态、温泉、中医药等养生养老度假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健康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推进气候养生养老、温泉养生养老、中医养生养老等康养体系建设,加快房地产与养老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养老+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业,开发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完善养老旅游宣传推广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养老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
2. 鼓励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旅游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旅游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出养老旅游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
3. 搭建跨省跨市跨区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5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0%,区级承担40%。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600元运营经费;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贴资金由养老许可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按照《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补助标准,定期开展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宣传推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实现全省统一投保。
(三)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生活费和床位费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推进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一)保障用地需求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49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融资信贷需求
1. 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 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可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 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4. 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级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相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产业投资。支持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
1.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的,运营商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4. 区外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就业。积极为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0周岁以上男性和40周岁以上女性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服务,引导帮助其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给予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培训、实训基地。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技能劳动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范围,鼓励医师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社会力量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延伸。
(四)依法保障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断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